公诉机关: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陈杲,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2年4月 8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挂靠的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越西县宝石乡呷拖村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7月25 日开工,竣工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实际施工时间起止时间为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承包合同价为1035.125 万元。随后被告人陈某将工程转包给社会自然人
张某并签订合同,合同价为826.875万元,张某雇佣潘某等70名工人施工,同时陈某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苏某,苏某雇佣冷则工作日等38名本地工人施工,直至工程完工。施工期间,陈某累计收到越西县宝石乡人民政府支付的呷拖村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项目工程款1061.4(含预付工程款185 万元)万元,完全有能力支付其与张某合同款项826.875 万元以及苏某的劳务费43.3225万元,但其只拨付张继 武工程款573.61万元后,陈某将剩下工程款和劳务费挪作他用,拒不支付潘某等10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91.3225 万元。2018年12月25日潘某等67名农民工到越西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9年4月23日越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送达《越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 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越人社监令字〔2019〕7号): 责令陈某或某建筑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其后,越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更多次与陈某沟通,督促其期限改正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但陈某置若罔闻,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挂靠的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越西县宝石乡呷拖村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项目,合同签订开工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但实际施工起止时间为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承包合同价款为1035.125万元。随后被告人陈某将工程转包给张某并签订合同,合同价款为826.875万元,张某雇佣潘某等67名民工工人施工。施工期间,越西县宝石乡人民政府直接向陈某累计支付呷拖村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项目工程款1061.4(含预付工程款185万元)万元,完全有能力支付其与张某的合同款826.875万元,但其只拨付张某工程款553.61万元后,陈某将剩下工程款和劳务费挪作他用,拒不支付潘某等6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40.5115万元。2018年12月25日,潘某等67名农民工到越西县人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9年4月23日,越西县人力木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送达《越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越人社监令字〔2019〕。7号),责令陈某或某建筑公司在15个工作场日内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其后,越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是保障局又多次与陈某沟通,督促其在限期内改正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但陈某置若罔闻,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拒不支付67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40.5115万元,数额较大,且经越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辩称公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实及涉案金额需核实,经查,公诉机关认定的108名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91.3225万元,其仅有中67名民工工资是经过越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越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陈某在15个工作日内向67名民工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145.6759万元,现经本院查明实际应支付的67名民工工资为140.5115万元,其余41名民工工资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不符,故本院对审理查明的67名民工工资140.5115万元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额和人数不准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及当庭认罪认罚与本院审理查明相符,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