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罗XX因与被上诉人郑XX、XX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新证据,致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2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罗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