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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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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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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3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沙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3月17日,原告张XX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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