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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马子且律师代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婚约解除,彩礼是否可以归还?

作者:时间:2023-10-2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6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阿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拉马子且,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1杨某2杨某3

审理经过:

    原告阿力某与被告杨某1杨某2杨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46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力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拉马子且,被告杨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2杨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阿力某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已给付的彩礼 30 万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杨某1 202112月经人介绍认识相恋,于 2022119日订婚,订婚当天原告通过中间人向各被告给付彩礼235 000.00元。于2022125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当天又向各被告给付彩礼 65 000.00 元,共计向各被告给付彩礼30 万元。举办婚礼后双方因相识短暂,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而发生矛盾,被告杨某1不愿意继续与原告生活。被告方通过婚约索取高价彩礼后,原告与被告杨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共同生活。原告因为给付高价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彩礼金额变更为 305000

本院查明:

     被告杨某1系被告杨某2杨某3之女。原告与被告杨某12021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22121日原告与被告杨某1举行订婚仪式。2022 125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在订婚和举行婚礼期间,原告共给付三被告及在婚礼过程中代表三被告处理相关事务的中间人现金共计 300000.00 元。其中有 5 000.00 元是给付被告杨某1购置结婚服装的费用,还有 5 000.00 元是三被告按民间风俗习惯退还给原告的。在原告给付三被告及中间人现金中含有当地民6团公c021X任为人的礼金中,拿出部分现金给女方长辈、亲戚朋友的俗称。给付的人员、金额由女方自行决定。) 部分。在举行婚礼过后,原告阿力某与被告杨某1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原告与被告杨某1通过转账等方式,互有经济往来。在同居生活期间原告转款给被告杨某1较大 (一千元以上) 的金额总计为 7万多元。被告杨某1支出(购买汽车支出) 及转款给原告较大(一千元以上)的金额总计为7万多元。期间,被告杨某1 2022 29日转账支付 54 000.00 元购买了二手汽车一辆。2022 5月,原告将所购车辆出卖后,收取了卖车款 40 000.00 元。因脾气性格不合等原因,原告与被告杨某1在同居生活期间逐渐产生矛盾。2022 年底原告与被告杨某1分居生活。原告与被告杨某1至今未进行结婚登记。另查明,原告家庭经济状况较差,被告杨某1亦无固定经济收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1.原告给付三被告的现金是多少? 2.三被告辩称的有 35 000.00 卡巴是否采信?“卡巴是否属于原告的赠予行为? 3.本案中彩礼应为多少?三被告应退还多少彩礼?关于争议焦点1,二板告认任7p共计收到原告给付的现金 265 000.00 元,并认可另有 35000.00 卡巴。原告在起诉状中曾主张给付三被告的现金为 300 000.00 元。故本院对原告变更彩礼为 305 0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给付三被告及中间人的现金应为300 000.00 元。关于争议焦点 2,当地民间风俗中卡巴,是在举行婚礼过程中,由女方在男方给付的现金中,拿出部分给女方长辈、亲戚朋友的一种礼仪习俗。给付的人员、金额由女方自行决定。对于男方来说是无法决定给付的人员、金额的,所以不能将本案中卡巴部分认定为是原告与女方长辈、亲戚朋友之间的赠予行为。另外,相对于原告与被告杨某1之间确认为赠予的 5 000.00 元,以及按习俗退还原告的 5000.00 元的金额,三被告主张给付婚礼之外的人员的卡巴即达 35 000.00 元,远远超过当地经济水平和原告经济能力承受的范围。将其视为原告的赠予行为,明显违背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 。其次,三被告没有提供 卡巴35 000.00元,并由哪些亲戚朋友分得的证据,故本院对三被告有 35000.00 卡巴,以及属于原告赠予的辩称,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 3.在三被告及中间人收到的现金中,原被54要明壮站站否告认可有为被告杨海央在举们婚个由于被告认可是 5 000.00 元,故这 5 000.00 元应认定为赠予。双方还认可有 5 000.00 元是按风俗习惯由三被告退还给原告的,该款项也应在总金额中扣除。结合争议焦点 2 的分析,原告给付三被告的彩礼应为 290 000.00 元。因原告与被告杨某1同居生活期间,原告转款给被告杨某1较大 (一千元以上) 的金额总计为 7万多元。被告杨某1支出(购买汽车支出) 和转款给原告较大 (一千元以上)的金额总计亦为 7 万多元。故被告杨某1在与原告同居生活期间已用掉彩礼 75 212.00 元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当地政府倡导的移风易俗新规,结合原告与被告杨某1同居生活时间、双方支出情况。本院酌定在原告给付的 290000.00 元彩礼中,由三被告退还原告彩礼 240 000.00 元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1杨某2杨某3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阿力某彩礼24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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