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 审原告)某建筑公司
被上诉人:(一 审被告)某单位
一 审第三人:吉木某
委托代理人:拉马子且,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建筑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某单位、 一 审第三人吉木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2)川3401行初32号行政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某建筑公司上诉称,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上 诉人未招用过尔古呷土,某单位及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其系上诉 人招用。某单位、吉木某均未提交员工牌、工资表等可证明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2.考勤表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 一般系由用人单位制作,员工核对出勤记录后签字确认。
吉木某提交的考勤表是经涂改的复印件,其中并无尔古呷土。 3.一审法院一方面确认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但另一方面又予否 认。某单位提交的停工通知证明案涉工地已于2020年1月6 日停工放假,而尔古呷土于2020年1月15日发生事故,前后矛 盾。 一审法院认定尔古呷土在上班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错误。二、 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错误,上 述规定指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才认定为工伤并由用 人单位承担责任,而非所有伤亡都认定为工伤并由用人单位担责。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上诉人请求:
被上诉人某单位答辩称, 一 、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依据正确。二、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三、本案工伤认定程序合 法。四、某单位作出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事实和理由确实充分。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 审第三人吉木某陈述意见与被上诉人某单位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
被上诉人某单位向一 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工 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 师事务所函。第二组: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线示意图;2. 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3.考勤表、情况说明;4.借记卡账户历 史明细清单;5.欠条;6.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两份;7.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授权委托书;8.答辩意见、停工通知;9.工 伤认定案件调查笔录。第三组: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 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劳动关系确认告知书及送达回证;4.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一 审第三人吉木某未向一 审法院提交证据。一 审查明“某建筑公司从重庆八桥处分包了北京外国语大学西 昌附属实验学校工程项目的打地平、砌砖等工程",经调查询问, 该项目应为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西南外国语学校工程项目。 一 审判决查明的其余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某单位依法享有对其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 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依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三条第 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 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 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当存在违 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 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 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 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将工程业务 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德清,王德清又经李 洪清招用尔古呷土及其丈夫吉木某在案涉工地负责外墙抹灰 工作。尔古呷土于2020年1月15日在前往案涉工地上班途中发 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认定其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故对尔古呷土在上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某建筑公司应对尔古呷土的工伤承 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 审判决亦对此作充分说理,本院予以认可。 某单位根据调查事实作出的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 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案涉停工通知仅载明停止施工的起始时间,并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尔古呷土于2020年1月15日在前往案涉工 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故某建筑公司认为案涉工地停工 后, 一 审法院错误认定尔古呷土于2020年1月15日在上班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上诉人某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一 审判决认定 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