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实业公司
被告:某酒业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酒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年 6 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 2023年8月1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绿鳞实业 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被告抱某酒业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 被告签订的《企业资产转让协议书》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5月27日签订《企业资产转让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一、乙方所有的 位于顶山镇尖山村一社原巴中市丝纺厂(含买的曲酒厂,除 川明参生产的所有机具、水处理设备、锅炉设备、发电机等 动产资产外)的固定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以办证面积为准) 房屋(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土地平面现状图和房屋清点 验收签字清单为准,详见清单),乙方以叁佰万元人民币转 让给甲方所有,甲方同意以参佰万元人民币收购……二、乙 方转让给甲方资产,本协议达成交付定金后,由乙方在70 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完属甲方户名的房屋产权证、土地 使用证等,并给甲方,其办证的税费乙方负担,与甲方无 关。 ……五、 ……,如甲方在界定时间内付不清全款,乙方 有权收回所转让资产。六、付款办法:甲方收购乙方资产总 计为:叁佰万元人民币,其付款办法为:分期支付。第一次 签订本协议1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陆拾万元,在甲方 进场清盘接管财产时支付。第二次签订协议70个工作日内, 在乙方办理好资产产权证提交甲方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贰佰 万元。乙方在办理产权手续中,若需资金使用,甲乙双方可 协商支付,但支付总额(含定金)不得超过壹佰万元。第三次 除已付贰佰陆拾万元外,下余肆拾万元甲方收到产权证时, 三个月内无资产遗留问题,在第三个月末的次日甲方向乙方 支付。 ……八、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 效,双方不得违约,若谁违约,给对方按本协议总额的百分 之二十承担违约金,并负责赔偿其实际经济损失。 ……”【具体内容详见《企业资产转让协议书》】签订协议后,被告仅按约定支付了部分定金。2005年7月5日,被告在未征得原 告同意交付的情形下,强行进场并占用原告厂房使用至今。 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腾退厂房未果。综上:原告认为,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镇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 双方签订的《企业资产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故,原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抱某酒业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答辩人系当地政府引进项目;2.签订的企业资产转让协议 系双方自愿签订;3.答辩人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答辩人未按时履约;综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3日,巴中市宏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2006年1月,该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将 原名称变更为某酒业公司,住所变更为 巴中市巴州区顶山镇明月街169号,并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 变更。抱某酒业公司现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白酒、曲酒、果酒等,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2005年4月30日,巴中市巴州区鼎山镇人民政府向巴 中市工商联合会提交《情况汇报》,载明为引进小角楼酒厂 在巴中的投资办厂项目,决定以某实业公司为载体实施该 项目,某实业公司位于鼎山镇明月路168号,厂区占地42亩,均属出让土地。如对方愿到鼎山镇建厂落户,该公司愿意以“控股、买断、收购、租赁、合伙”等任何一种方式配合,均由投资方自主选择。2005年5月27日,巴中市宏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 甲方与某实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企业资产转让协议书》, 约定乙方同意将自有坐落于顶山镇尖山村一社原巴中市丝 纺厂(含所买酒曲厂在内,不含已转让变电场的资产)的原 有固定资产转让给甲方所有。协议同时约定:1.属乙方所有 的位于顶山镇尖山村一社原巴中市丝纺厂的固定资产中的 土地使用权(以办证面积为准)房屋,乙方以300万元转让 给甲方所有;2.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资产,在本协议达成交付 定金后,由乙方在70 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完(好)属 甲方户名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并交给甲方;转让 的资产必须做到无权属争议;3.甲方收购乙方资产300万元 分期支付,协议签订后10日内付定金6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 7 0 个工作日内,在乙方办理好资产产权证提交甲方时甲方向乙方支付200万元;下余40万元甲方收到产权证时, 三个月内无资产遗留问题,在第三个月末的次日甲方向乙方 支付;4.乙方原有的遗留纠纷和债务,乙方必须在本协议达 成后,按法律程序公告和清偿,不影响甲方的施工建设。甲 乙双方在合同尾部加盖公章,监证方巴州区顶山镇人民政府 加盖印章。庭审中,被告陈述时任鼎山镇政府镇长鲜勇章作为监证方签名。2005年6月16日,庞雄作为甲方巴中市宏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李恩全作为乙方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付款及搬迁设备协议书》,约定甲方于2005年6 月16日前付给乙方现金20万元,用于乙方搬迁炭圆厂、水泥 制品厂等项目,乙方务必于2005年6月30日前除川明参厂设 备外其余设备全部撤除后,6 月 3 0 日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现金 10万元,全部交接的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现金30 万元用于办 理土地及房产等相关手续。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某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