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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伪造货币二审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0-12-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7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巴中市中XX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9刑终6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曾用名A,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巴中市恩阳区,租住巴中市巴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7年7月因盗窃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7月因发现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5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6年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住贵州省贵阳市XX,2016年12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抓获,12月7日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2年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巴中市恩阳区,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成都市金堂县,住成都市金堂县,因犯非法持有假币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巴申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曾用名A,女,1994年7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租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A、B、C、D、E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川190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A、B、C、D、E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8年3月21日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B、C、D、E,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A审判员 B审判员 许 莉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C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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