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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周某委托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4-09-0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9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张某急于出售自己的房屋,就找到了周某,双方就签订了《房产独家委托协议》,该协议约定,张某将房屋以1100000元价格,委托周某独家出售,实际成交价高于约定价的作为周某佣金,若2022228日之前,周某未能将房屋成交,则周某一次性支付房屋尾款,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签到当日,张某将房屋交付给了周某,周某支付首付款620000元,后周某便于出售,将房屋整体重新装修。因房屋房价行情下跌,截止到20226月份,房屋未能出售,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交付尾款490000元。

本案起诉后,张某找到本律师咨询,陈述案情,告知本律师周某向其购买了房屋,支付了首付款,还有余款未支付,经材料分析以及张某的陈述,本律师告知张某,法律事实可能并非是其陈述的情况,张某的本意是出卖房屋,由于周某的炒房行为,规避了国家法律和行政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该协议无效。

张某未能听劝,执意起诉,在开庭阶段,法官的意见与本律师一致,后在法官的释明下张某撤诉。

案件到此并未结束,之后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张某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本律师的庭审意见为张某急需资金,本意是出卖房屋,由于周某的炒房行为,规避了国家法律和行政强制性规定,导致该协议无效,若非周某的炒房行为,张某已经在该房房价行情较好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现在该房屋房价行情下跌,周某从中无法获得差价利益,由于周某的不诚信行为才导致诉争,周某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过错责任,对于张某的房价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协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周某赔偿张某部分损失,张某退还周某首付款。

实践中发现,当事人的认为只是局限在自己事实认定当中,有时候法律事实并非当事人认为的事实,本案中,张某若执意起诉要求给付剩余购房款,最后的结果可能是驳回诉求,若在第二次庭审时未委托律师,该案的结果可能是退还已收的首付款,所以为了不损害切实利益,委托律师尽早介入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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