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五):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住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宁,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萧XX,住广东省汕尾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董某,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负责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四: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上诉人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萧XX、董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原审被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确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萧XX、董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已经依据一审判决书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了刘某二、上诉人(一审被告)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民事调解书》七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3544.2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一审被告)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上述第二点款项支付后,本案各方当事人就案涉交通事故纠纷全部解决,各方再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予以退还25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