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原告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4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66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XXX)。上诉期满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审判长粟开坤
人民陪审员周XX
人民陪审员赵XX
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书记员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