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原告张XX因完成被告江苏XXXXX公司(非实际施工人)承包的工程项目质保维修工程后,被告认为原告签订的合同相对方为被告蔡XX,且工程量均未有被告方XX确认,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方经代理人收集相关证据,合同相对方被告蔡XX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系江苏XXXXX公司的材料接收员、安全员,故被告蔡XX的代签案涉维修合同的行为应归责到江苏XXXXX公司。
律师点评:该案件争议的焦点为被告蔡XX的合同行为能否让江苏XXXXX公司承担责任。通过代理人收集的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充分证明了蔡XX的行为具备表见代理构成要件。首先,蔡XX在江苏XXXXX公司与建设单位的签订的相关单位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职位为材料接收员、安全员;其次,该质保维修工程系江苏XXXXX公司承包的,虽然江苏XXXXX公司并非实际施工人,但在对外公示的施工单位仍然为江苏XXXXX公司,原告施工的工程费用理应由江苏XXXXX公司承担。
律师建议:本案系与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订,施工单位不予认可而导致纠纷产生。质量维修的施工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江苏XXXXX公司进行签订,防止纠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