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公诉人既检察官说“被告人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不区分主从犯。”
什么是【组织卖淫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检察官不区分主从犯的公诉意见成立,则意味着当事人至少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处罚力度与当事人才干了半个月不到的罪行严重不匹配。
刑案中,公诉机关是“强势机关”,公诉意见举足轻重,检察官说完后看到两被告人不由都在下面捏冷汗。
最后,法院还是采纳了“从犯”的辩护意见,并做出了减轻处罚。在收到“一年三个月”的刑事判决书后,两被告人都不约而同的表示服判不上诉。
有人问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首先,作为辩护人的初心是让无辜的人不受冤枉,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可以受到公正审判,罚当其罪。其次,才是收律师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