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广东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宁,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司员工。 原告林某与被告广东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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