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亮,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女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6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从2017年6月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2日的利息为504000元);
2.确立原告对被告抵押登记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产(产权证号为粤房字第44****9号)在债权6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2日被告需资金周转发展业务,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原告通过广东南粤银行向被告转账,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即2%)。同日双方到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告名下的湛江市霞山区***********产(产权证号为粤房字第44****9号)进行抵押权登记,对借款进行担保。现原告急需资金周转,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某辩称,对借款本金600000元无异议,但对原告起诉的利息金额有异议。其向原告偿还过部分利息,应当扣除已偿还的利息,但具体金额其已记不清了,大概还过几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理查明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用于业务开展,向原告提出借款600000元。2017年6月2日,原告通过其在广东南粤银行的账户(账号:623********05064456)向被告在该银行的账户(账号:623128********58340)转账600000元。被告随即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陆拾万元正,月息2分(2%)。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捺指印。当天,被告为其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产抵押权登记,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粤(2017)湛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抵押权利人为王某,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被担保人债权数额为600000元,债务履行期从2017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止。后来原告急需资金周转,向被告催收借款本息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至今共偿还借款利息46000元。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285100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原告王某对湛江市霞山区***********(产权证号:粤房字第44****9号)所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6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8元,由被告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