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人在某网站开设网店,销售无证保健品,经鉴定,销售的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侦查,发现被告人的网店有近800条销售记录,即使删除部分刷单记录,销售记录也超过300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据此对被告人建议量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辩护人仔细梳理案件,发现真实有效的销售记录只有50多条,其余均为刷单。主要理据是:1.行为人的住处只能发某某快递;2.行为人与某某快递签订了相关优惠协议,被告人不可能再从其他快递公司发货;3.被害人的货物是通过某某快递收到的。据此,辩护人建议检察院退给公安机关补充查证,随后检察院将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随机挑取了数个订单信息进行核实,得到的结论与辩护观点一致。检察院据此建议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相较之前,该案经过辩护获得了较为成功的结果。
注:本案的销售记录有800条,显然无法一一进行核实,辩护人给出了合理的解释,检察院适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采信了辩护人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