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XX,男,194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XX,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湖南XX律师。
一审第三人:汨罗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住所地:汨罗市港鑫龙城XX。
法定代表人:雷X,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
再审申请人杨XX因与被申请人甘XX、一审第三人汨罗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民终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二审判决以涉案房屋出售协议上有杨XX代表城北9组签字、盖有汨罗市城郊乡城北村民委员会公章为由,就认该房屋买卖未侵害集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属事实认定错误。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无法证明杨XX当时取得了生产队的授权,而村委会也不能证明所有村民均同意转让宅基地,村委会亦无权代表该集体经济组织处分集体土地。2.涉案房屋协议书约定由甘XX付给9组地基费2000元。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支付地基费的义务。(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关于房屋出售协议书》因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无效。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在我国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属于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申请人不符合涉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涉案房屋出售协议违反因《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2.二审法院生效判决(2019)湘06民终1618号、(2017)湘06民终982号均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也应确认涉案房屋出售协议无效。(三)二审法院确认被申请人享有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项的全部权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再审。
甘XX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