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XX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郑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XX。
法定代表人:董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XX、原审第三人湖南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27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请求:改判XX公司无需对赵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事实和理由:一、赵XX与XX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其要求XX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无法律依据,XX公司非该纠纷的适格主体。经XX公司核实,赵XX不从事XX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不受XX公司的劳动管理,XX公司无赵XX的任何资料。赵XX提交的证人证言,两位证人均非XX公司员工,XX公司对其证言不予认可。赵XX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非该纠纷的适格主体。二、《湖南省2019-2022年度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证明合同签订的项目为长沙恒大童世界。XX公司经核实,长沙没有恒大山水城,赵XX涉案项目是恒大童世界项目,该项目已经发包给邵东县XX公司,该公司自主招工承接XX公司园林绿化工程,赵XX不是XX公司工人,所以XX公司没有其任何资料。
被上诉人赵XX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XX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XX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仲裁庭审笔录记载,仲裁员询问XX公司其提交的《湖南省2019-2022年度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是否不包含赵XX受伤项目,XX公司回答是,故XX公司提交的《湖南省2019-2022年度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与仲裁阶段提交的合同及相关回复存在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故即使XX公司将赵XX受伤所在项目分包给第三人,也应认定该分包无效,XX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三、在仲裁阶段,XX公司提供了分包合同,证明涉案项目已经分包给XX公司,且在仲裁阶段XX公司已经承认涉案项目由其司承包,如果XX公司不清楚该项目承包情况,其不可能在仲裁阶段进行确认,且XX公司明确表示涉案项目不在分包合同中。
原审第三人XX公司答辩称:本案与XX公司无关。
XX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公司无需对赵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原审法院查明:一、仲裁请求:赵XX提起仲裁,要求XX公司和XX公司对赵XX连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仲裁裁决结果: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长劳人仲案(2021)第38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XX公司对赵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赵XX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超期起诉的问题:赵XX主张,XX公司起诉已超过仲裁裁决书载明的15日起诉时限。
法院认定及理由:经查,XX公司于2022年3月3日签收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3月18日向原审法院提交网上立案,并于同日同步邮寄相关材料,未超过15日的起诉时限。
四、关于用工主体责任的问题:XX公司主张,赵XX与XX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赵XX不从事XX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不受XX公司劳动管理,XX公司无赵XX任何资料,其要求XX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无法律依据,XX公司已与邵东县XX公司签订《湖南省2019-2022年度绿化工程施工合同》,XX公司并非该纠纷适格主体,邵东县XX公司对该地块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赵XX主张,其系经老乡介绍,由第三方自然人安排至恒大童世界6#地块从事园林绿化工作,2021年3月3日受伤并被送至医院治疗。XX公司承建了恒大童话山水城6#地块住宅项目施工,具体是指别墅82#等楼栋的土石方等安装工程及其他配套设施和附属工程,未包括园林绿化工程,XX公司承包了赵XX受伤时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作为童话山水城6#地块园林绿化工程的承建单位,其将工程发包至第三方自然人,第三方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XX公司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XX公司辩称,其司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并且其司已经退场,对于项目如何承包并不清楚。
经审查,长劳人仲案(2021)第3830号仲裁庭审中,XX公司陈述因其司成为被申请人,向甲方工程师尹*求证,申请人赵XX系甲方分包单位恒大园林从事绿化工作的工人。仲裁员询问XX公司是否承包了赵XX受伤项目的园林绿化施工时,XX公司的回复为“是”,询问其所提交的《湖南省2019-2022年度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包含赵XX受伤项目时,XX公司的回复为“是”。
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XX公司提交的证据,结合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XX公司提交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原审法院认定赵XX经老乡介绍进入恒大童话山水城6#地块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工作,赵XX施工时受伤,XX公司确认其为该项目的承包方,但主张其已将该项目分包给邵东县XX公司,并提交《湖南省2019-2022年度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然XX公司在仲裁庭审中确认该合同未包括赵XX受伤项目,故原审法院对XX公司该主张不予采纳。据此,XX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承包方,其未举证证明已将案涉项目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以及赵XX系分包单位雇佣的人员,现赵XX主张XX公司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XX公司对赵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新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据此,本院二审将围绕XX公司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XX公司是否为赵XX的用工主体。对此,原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情况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释法说理,该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正确,且理由阐述详尽,本院予以认可。XX公司虽主张其已将赵XX受伤所在的涉案项目分包给邵东县XX公司,并提交《湖南省2019-2022年度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其主张,但在仲裁庭审中XX公司确认其为涉案项目的承包方,并确认该合同未包括赵XX受伤所在的工程项目,原审法院对XX公司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确认XX公司对赵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二审可以简化释法说理,对一审已阐述理由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