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卢某的舅舅赵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把赵先生房子拆了承诺给赵先生回迁一套房产。后赵先生去世,卢某作为继承人享有回迁房屋的相关权利。后开发商突然以物权保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卢某一家从现在的房子里搬出去。由于房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法院认为卢某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导致她在一审、二审全部败诉。
张锋学博士律师(副教授)接受委托后,与合作律师一起发起仲裁,请求仲裁委确认回迁房屋所有权属于卢某。经过认真分析案情和调查研究,找到了对委托人有利证据和相关规定。
最终,仲裁庭支持了委托人卢女士的请求,裁决开发商将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继承人名下。本案成功实现了反败为胜的大逆转,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