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唐某,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成,北京市华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艳艳,湖南俊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唐某与被告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唐某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