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王某、唐某与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8-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7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唐某,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成,北京市华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艳艳,湖南俊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唐某与被告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唐某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唐某负担。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71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