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艳艳,湖南俊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一般授权。
被告:邓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某生活超市,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经营者:邓某,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唐某与被告邓某、永州市冷水滩区某生活超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永州市冷水滩区某生活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