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刘XX、皮X等与揭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3-10-0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5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1、2020年5月14日,皮红专驾驶防盗号牌XX潭220600号两轮电动车(车架号尾数26692)搭乘妻子刘XX(原告)由南往北行驶,途经XX潭县XX××路交叉路口地段时,与被告揭X驾驶的沿海鸥路由东往西的XXAE××**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皮红专当场死亡,原告刘X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揭X驾驶的XXA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揭X驾驶XXAE××**号小型轿车以每小时62.3公里的速度驶过事发路口地段,在行经十字路口地段时未减速或停车瞭望,确认安全,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另外,由于双方是否遵守交通信号同行无法查清,根据事发后交警部门给各方当事人及证人所作的笔录,以及交警部门提供的海鸥路杨柳路口交通信号灯转换周期表来看,若笔录内容真实,事故双方都没有违反交通信号等,由于信号灯绿灯是先放行南向再东向,也就是皮红专驾驶电动车先在绿灯状态下进入路口,然后信号灯变换,东向变为绿灯,被告揭X驾驶车辆进入路口,这种情况下,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仍在路口的,应当让其先行;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因此,由于皮红专驾驶的电动车是先于揭X驾驶的车辆进入路口的,揭X应当让先进入路口的车辆特别是非机动车先行,但由于被告揭X违反了该规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揭X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揭X的驾驶行为造成了皮红专死亡、原告刘XX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法律事实,对皮红专的家人造成了终身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原告方的相应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揭X驾驶的XXAE××**号小型轿车的承保机构,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53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