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火炬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2.6667万元,支付利息110.16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共计722.8267万元,并继续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工程款本金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停工期间周转材料租赁费118万元,房屋租赁费2.7万元,共计120.7万元;4.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位于安福县XX内的食品加工厂房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工程范围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钢结构厂房(含装修及安装工程,未包括消防、空调、给排水),除厂房独立桩基、强压高压部分、空调主机外的所有工程内容。该合同还约定了结算方式、进度款的支付等内容。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0万元。之后,原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并完成了部分工程量。因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被迫从2018年1月底停工。2020年4月底原告撤场。根据被告审核确认:原告承建的食品加工厂房业已完成的工程量,经核算合计工程造价为XXX.96元。2019年1月31日、2019年4月8日,被告先后两次书面确认了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利息以及周转材料租赁费损失等费用。2019年3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书》,被告承诺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工程款XXX.96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工程款未付分文。且原告交纳的履约金50万元,被告至今仍有30万元未予退还。因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不但垫付了巨额的工程资金,而且承受了巨大的停工损失,亦造成原告无法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费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
判决结果:
一、解除湖南XX公司与江西XX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二、江西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湖南XX公司工程款612.6667万元及利息110.16万元,合计722.8267万元(该利息已从2018年1月31日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止,此后的利息以459.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工程款本金付清日止);
三、江西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湖南XX公司停工期间周转材料租赁费72万元;
四、江西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湖南XX公司履约保证金30万元;
五、驳回原告湖南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