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康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XX、被告XX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康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32279元;2、判令被告龙XX、被告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XX公司系株洲云龙示范XX220KV云桂回线改迁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被告XX公司将该项目人工挖孔桩及钢筋制作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被告龙XX。原告康XX由被告龙XX雇请,自2016年9月起在该项目工地从事开挖机坑的工作。2016年10月4日下午,原告康XX在进行基坑开挖时,因工地升降机作业操作不当,导致石头从高空坠落,砸中原告康XX头部以及身体其他部位,原告当场昏迷。受伤后,原告被送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创伤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侧肋骨骨折、肝脏挫伤、肝包膜下血肿、颈椎退行性病变等多处伤情。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出院。2016年12月23日,原告的伤情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康XX构成玖级伤残,伤后误工240日,护理120日,营养120日。原告自2012年4月起租住在株洲市芦淞区XX房屋,在株洲市建筑行业务工为生,直至受伤之日。原告出院后,委托家属和律师多次与两被告协商,但均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龙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康XX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14018元;
二、被告湘潭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康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