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XX的父母生前留有一套住房,生前立有遗嘱,将该房屋留给了韩XX,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其妹妹不予配合,进过多次协商无果,因此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判决该房屋归韩XX所有。在本案中,涉及的遗嘱存在瑕疵,其母亲不会写字,全部由其父亲一人书写,其母也没有按手印。造成了该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本案的另一个有利之处是韩XX与其妹妹都签字确认同意按照父母意愿执行。从本案中可以提醒到各位,在立遗嘱时应当符合遗嘱的法定书里方式。建议由专业人士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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