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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4-06-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0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为一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反诉被告)罗某某、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之间因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房屋的过户问题产生争议。王某某主张其与罗某某及罗红全于2007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已全额支付购房款,但被告方在具备过户条件后拒绝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并索要额外费用。被告金某某则主张该房屋为其与罗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罗某某无权单独处分,因此拒绝过户,并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某腾出房屋。

 

  办案过程

 

  太原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3日受理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4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星,被告罗某某,被告金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丽娟、张蕾均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及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辩论意见,最终认为:

 

  1.王某某罗某某、罗某全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王某某已全额支付购房款,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案涉房屋虽为罗某某金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罗某某作为共同所有人之一,有权在合同中代表双方进行处分。且金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未提出异议,视为对罗某某处分行为的默认。

 

  3.罗某某金某某在具备过户条件后拒绝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并索要额外费用,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

 

  1.被告罗某某金某某应协助原告王某某将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房屋过户至王某某名下。

 

  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的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罗某某金某某承担。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该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房屋的性质和权属情况,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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