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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XX公司劳动争议案

作者:时间:2024-05-2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3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X于2019年10月20日通过何X介绍至XX公司承接的四川省某水泥厂工作处从事焊工工作。该工程XX公司转包给李X。2019年12月15日,张X在工地施工时因钢板脱落被砸伤左脚,随后被送往重庆红楼医院大渡口分院住院治疗29天。诊断为左足第一趾砸伤,包括趾间关节离断伤和关节损伤。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张X申请仲裁,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XX公司与张X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张X不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3月2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XX公司与张X不存在劳动关系。张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4月20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X依据判决事实向卫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向仲裁委提交了相关判决和庭审笔录。经仲裁委认定,XX公司应对张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X随后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XX公司收到后未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应当承担张X因本次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X支付费用。一审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X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52561.08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认定以及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等多个法律问题。作为被上诉人张X的代理律师,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如何在已经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为张X争取到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我们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用工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即使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XX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仍需对张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其次,我们积极收集证据,包括张X的工资证明、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为张X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再次,我们充分运用了法律拟制概念,即用工主体责任,来保护张X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最后,我们坚持合理合法的诉求,不仅为张X争取到了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也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通过本案,我们深刻体会到,作为律师,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更要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原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法律的公正执行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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