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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调解成功

作者:时间:2024-01-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6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女。

原告与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1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女张三由原告抚养,次女李四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相互具有探视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8月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同年10月在原告家办理了酒席,201296日生育长女张三201548日生育次女李四。前期双方感情一直很好,直到20232月过年期间双方感情一直下滑,经常为琐事吵架,再也无法共同生活。因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孩子抚养问题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和被告同居期间所生长女张三由原告抚养,次女李四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互相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二、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长女张三、次女李四20231月至202312月的抚养费10000元,已当庭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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