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7日19时22分许,吴某驾驶二轮自行车由北向南逆行,与由南向北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吴某受伤。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核实,唐某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
吴某委托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高玉青律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救护车出诊费;交强险限额内:163318.8元;交强险限额外:17794.6元;共计181113.4元;2.请求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合计170184.36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6元,由原告吴某负担304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8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