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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最终无奈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限期归还全部的欠款和利息

作者:时间:2023-12-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5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9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000元整,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利息月息1分,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未还。

原告刘某委托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高玉青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用自有资金偿还了被告的银行贷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到期被告未予偿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该借款。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但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缺乏依据,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借款本金2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被告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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