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到被告处住院待产,入院体检显示孕妇各项指标均属正常。医院在对胎儿进行胎心监护后,胎心监护提示反应尚可,在医生的建议下原告于当日9点进入待产室,在进入待产室后医护人员没有及时的对胎儿进行胎心监护,导致婴儿出生时候是死体。
2、本案律师在介入之后,结合病历中记载的对于胎儿监护的情况,认为是在滴缩宫素的时候没有控制好速度导致子宫破裂,胎儿死亡。
3、本案在鉴定医院医疗过错时,因胎儿出生时候是死体,没有进行尸检,多个鉴定机构以死亡原因不明确拒绝,最终选择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经过听证,鉴定机构采纳了律师的听证意见,认定医院存在80-90的过错。
医疗纠纷案件需要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听证是案件的关键,需要在分析病历的基础上结合医学及法律来找出医院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