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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介入终止侦查

作者:时间:2024-04-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1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某系某企业会计总管,平常负责公司财务、发票方面工作,该企业因发票问题被某地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税额数千万元,公司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刘某某做为企业会计总管,也被刑事拘留。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中涉案税额数千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某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事处罚。

刘某某被拘留后,刘某某家属委托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孙建中华律师师做为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介入后,及时到检察院调阅卷宗、了解案情,在对卷宗进行详细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刘某某系正常的职务行为,无主观犯罪故意,不应将其列为本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并基于此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官多次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在追究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将刘某某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刘某某终止侦查。公安机关最终对刘某某终止侦查,刘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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