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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纠纷,导致非法拘禁的严重后果,最终在律师帮助下,被告人均获得缓刑

作者:时间:2023-12-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7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份,被告人田某1与其妻王某因家庭矛盾分居,王某携两名未成年女儿租房另行居住。2021年7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1与父母田某2、陈某相继来到该租房内,因家庭财产等问题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田某1为逼问存款去向,强行夺走被害人王某的手机,摔砸被害人王某代售货品及公司资料,在客厅、卧室及厨房内多次采取拉拽、打耳光、踢踹等手段实施殴打,并在离开现场时安排被告人陈某、田某2坐在客厅看守,以防备被害人王某离开对家庭存款进行转移。期间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吵后,对被害人打耳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左右前臂多处表皮剥脱,其伤情属轻微伤。被告人田某1、陈某、田某2经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后,先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但是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田某1、陈某、田某2因家庭财产纠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1、陈某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委托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高玉青律师进行辩护,在庭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悔罪;系初犯、偶犯;已获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1、陈某、田某2因家庭纠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他人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1、陈某、田某2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但被告人田某1所起的作用较大。被告人田某1、陈某、田某2系初犯、偶犯,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1、陈某、田某2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1、陈某、田某2系初犯、偶犯,当庭表示悔罪,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对被告人田某1、田某2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田某1、田某2对所居住地影响一般;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陈某对居住社区影响一般。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田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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