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诈骗罪辩护,数额巨大且有前科,最终帮助当事人减免部分刑期

作者:时间:2023-12-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6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虚构自己是某地产公司领导的的事实,谎称能够购买便宜房子,以请客送礼、办理购买房子手续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60300元、25000元以及香烟4条。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无异议,被告人田某某当庭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高玉青律师,积极与检察官与法官进行沟通,提出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田某某退赔86990元并依法发还相应被害人。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68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