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份,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网络查询到黄某发布的信息,后伙同赵某(已判决)以销售板材的名义与黄某联系,并在黄某经营的店内洽谈业务,后被告人胡某某、赵某联系黄某到石材厂考察,骗取黄某的信任。10月9日,黄某安排货车去石材厂装货时,二被告人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取黄某向指定账户支付的资金1.4万元后,二被告人驾车逃跑,拒不发货。10月10日,经黄某多次催要,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退还资金900元,其余赃款被二被告人挥霍。案发后,同案犯赵某的家属代为退还1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1.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其辩护人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高玉青律师,通过积极与检察官和法官沟通,并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与同案犯赵某均积极上述犯罪行为,均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案犯赵某家属已经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黄某,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