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吴某确认欠原告林某劳动工资共计人民币8085.295元,并承诺按照以下时间节点支付:
2023年6月22日前支付2000元;
2023年9月29日前支付2000元;
剩余工资款在2024年2月9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吴某未按上述任一期限支付款项,原告林某有权就剩余款项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某负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已在协议上签名并捺印,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