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请求:
1.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厂房租金及押金共计52750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刘某于2022年7月5日与被告谢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南康区龙岭镇村头新村百家塘的厂房用于生产布艺沙发。因被告厂房不符合消防标准,于2022年9月30日被南康区龙岭镇政府采取停电措施并张贴封条,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产并搬离厂房。原告请求根据合同约定,由被告退还押金及预付租金共计52750元。
被告答辩:
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被告主张原告承租后进行了装修和搭建,消防设施由原告负责安装。被告还表示,厂房并未因消防问题被政府封电停产,而是因龙岭政府进行消防整改而停电,整改后已恢复供电。此外,被告认为原告兴建的办公室及搭建的围挡仍留在厂房,表明原告仍在使用厂房。
法院查明事实:
1. 原、被告于2022年7月4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租金及押金等事项。
2. 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因案涉厂房被政府采取停电措施并张贴封条而搬离。
3.原告已支付被告一年租金57000元及押金10000元。
4. 双方在微信中有多次沟通,但未能就解除合同及退款事宜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厂房押金10000元及预付租金42750元,合计5275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谢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