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叶某诉称: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叶某于2021年10月31日创作完成“艺术英文字体设计”美术作品,并于2022年7月1日在其微博上首次公开发表。原告作为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著作权,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拼多多网络上开设的“白熊毛”店铺中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提起诉讼。
被告陈某: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叶某系“艺术英文字体设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依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告陈某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白熊毛”店铺中销售的商品上印有与原告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图案,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具体损失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被告侵权性质、情节、后果、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
判决:
一、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叶某“艺术英文字体设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元。
三、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叶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