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物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收取立案材料后,原告刘某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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