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朱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滕XX,安徽XX律师。
被告:吴XX,男。
原告朱XX与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1400元(暂计算至2023年11月8日,下余利息按月利息1分从2023年11月9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项合计914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9年2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6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分,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为凭证。2020年2月8日,被告仅支付原告2019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8日一年利息,被告又将借条上的借款日期更改为2020年2月8日。到原告起诉时,被告欠原告本金60000 元,利息已达314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直拖延拒付,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诚望判如所请。
原告朱XX为支持其诉请,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查询单,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60000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
被告吴XX未作答辩。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后被告于2019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朱XX现金60000元整(陆万元整):息1分:借款人:吴XX”。原告认可被告在出具借条后偿还两年利息合计14400元。现双方因借贷还款产生纠纷,致成本讼。
法院认为:
债务人应当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借款本金,2019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其本人书写的借条,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明确,被告应当按照借条载明的 60000元偿还本金。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月息一分即年利率为1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子以支持,比除被告已付的两年利息后,自2021年2月8日起计算。
案件判决:
一、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朱XX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
二、驳回原告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2.5元,保全费934元,合计1976.5元,原告朱XX负担132.5元,被告吴XX负担 1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