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胡XX,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安徽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安徽XX律师。
原告胡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暂计利息19600元,暂合计219600元(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6%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清偿时止);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胡XX经营房产中介公司,2016年年底胡XX与李XX相识后,李XX向胡XX谎称其已离异并开始追求胡XX,胡XX信以为真并在不久后与其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李XX以其系黑户为由多次向胡XX借款,要求给付其现金;2018年,李XX又以其承接工程等事由为借口,多次向胡XX借款。上述借款共计20万元。2019年,胡XX发现李XX并非离异单身,便断然与李XX分手并要求其偿还借款。李XX不仅未偿还借款,反而以要求和好为名经常至胡XX的公司纠缠甚至大吵大闹,严重影响胡XX工作。2021年9月8日,李XX为与胡XX缓和关系,自愿出具“证明”,载明:我李XX对不起胡XX,我没有还她钱,欠胡XX共计二十万元(贰拾万元整),其中包含取现、刷信用卡、微信转账、支付宝,我李XX承诺所有欠款一个月还清。被告署名捺印:李XX、李XX”。另,李XX在与胡XX交往期间,一直使用的姓名为“李XX”并称“李XX”是其小名。上述欠款至今未还,为此,诉至人民法院。
李XX辩称,首先,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其次,胡XX明知李XX有家庭,仍与李XX存在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双方合伙做生意,收益用于共同生活和经营。综上,原告诉求不属实,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胡XX与李XX于2016年底相识,随后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起,李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胡XX借款,2018年10月胡XX给付李XX25000元,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胡XX通过微信给付李XX90000元,通过支付宝给付李XX10000元。
2021年9月8日,李XX出具证明,载明:我李XX对不起胡XX,我没有还他钱,让他写互不打扰无债务承诺书,欠胡XX总共二十万元整(贰拾万元整)其中包含取现刷信用卡微信转账支付宝,我李XX承诺所有欠款一个月内还清。备注钱还清要结婚,李XX李XX。李XX至今尚欠125000元未还。
另查明,李XX曾用名李XX。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胡XX按照约定按时支付了借款,李XX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对于胡XX要求李XX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涉案借款应以已给付的125000元为实际还款数额。
案件判决:
被告李XX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胡XX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4元,减半收取2297元,由原告胡XX负担897元,被告李XX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