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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

作者:时间:2024-08-0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41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后在蜀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8日婚生一子取名张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2011年起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影响夫妻感情,并于2014年4月开始分居,婚生子张某丙现与原告共同生活并在合肥市屯溪路小学一年级就读。

    

二、法院判决

1、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2、原、被告婚生子张由原告张某甲抚养,被告张某乙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张某甲支付张的抚养费1500元至张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30日前付清;

3、被告张某乙对张享有探望权,可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去探望张,原告张某甲应予协助;

4、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4幢604室房产(产权证号:包0494**)归被告张某乙所有,自2014年7月24日以后的房屋贷款由被告张某乙偿还,原告张某甲配合被告张某乙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5、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4幢604室房屋内的海信液晶电视一台、格力立式空调一台、木制儿童双层床、书桌、书柜一套归原告张某甲所有,格力壁挂式空调3台归被告张某乙所有;

6、皖A9K1**号奇瑞牌小型汽车归被告张某乙所有,皖AY74**号波罗牌小型汽车归张某甲所有,被告张某乙配合原告张某甲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7、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余额归各自所有;

8、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财产补偿款共计110000元;

9、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约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属于准许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如果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且分居时间达到二年,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矛盾影响夫妻感情,自2014年4月起开始分居,原告张某甲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张某乙亦表示同意离婚,由此可见,原、被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该案件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双方协商一致最后和平解决。

 

四、建议

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努力解决。通过协商优先、法律途径、具体建议和心理支持等措施的综合运用,可以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最佳利益得到保障。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旨在帮助父母双方更好地处理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等问题,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最佳利益。

1、协商优先

离婚时,父母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如果能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子女随哪方生活、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以及探视权等事项,将有助于减少后续纠纷。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始终将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考虑子女的年龄、性格、生活习惯、教育需求等因素,确保协商结果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2、法律途径

如果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双方应积极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经济能力证明、家庭环境描述、教育经历证明、对方的不良行为证据等,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3、具体建议

关于抚养权归属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特殊情况:如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法院可能判决子女随另一方生活。

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对于分期支付的,应明确支付期限和方式,确保子女得到稳定的经济支持。

关于探视权保障探视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权利,也是保障子女与未直接抚养方亲子关系的重要途径。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项,确保探视权的顺利行使。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探视权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离婚对子女来说是一次重大的家庭变故,父母双方应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给予关爱和支持。如果子女出现心理问题或情绪困扰,应及时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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