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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作者:时间:2024-08-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3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8日18时30分左右,王XX驾驶无牌号电动自行车沿紫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繁华XX道交口北200米附近时,与前方马XX驾驶的沿云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马X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由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XX不负事故责任。后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皖百友[2016]临鉴字第0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同时对“三期”及后续治疗费作出鉴定意见。

 

二、法院判决

1、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XX各项损失95066元;

2、驳回原告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点评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对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书面鉴定申请,所以法院依法对该鉴定意见书中对原告伤残等级、“三期”、后续医疗费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应当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其出具机构通常具有法定资质,且鉴定过程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理由或相反证据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法院有理由认为该鉴定意见是真实有效的。

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是其诉讼权利,但这一异议需要以合法、合理的方式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不仅是对异议内容的正式表达,也是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程序的前提。被告未能提供书面鉴定申请,可能被视为放弃了对鉴定意见进行进一步审查的请求,从而影响了法院对其异议的考量。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如果被告认为鉴定意见有误,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或理由。由于被告未能提供书面鉴定申请或其他有力证据来支持其异议,法院难以仅凭口头陈述就否定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的结论。

四、建议

    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下是一些建议,旨在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处理此类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及时报警与保留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通知交警到场处理。这有助于交警及时勘查现场、收集证据,为后续的事故责任认定提供重要依据。

    在交警到来之前,尽量保持现场原状,不要随意移动车辆或物品,以免破坏证据。同时,可以使用手机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以备后用。

2、了解自身权益与赔偿项目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当事人应了解自己的权益,确保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不遗漏任何赔偿项目。

3、积极协商与诉讼

在事故责任明确且双方无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协商过程中应保持冷静、理性,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同时尊重对方的合理要求。如协商不成,应及时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和诉求,同时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4、注意证据收集与保存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现场照片、视频、交警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这些证据材料对于后续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具有重要意义。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应妥善保存,避免遗失或损坏。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应随时准备提供这些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5、关注法律变化与更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当事人应关注与交通事故相关的法律动态和司法解释,以便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和裁判标准。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维权能力。在遇到交通事故纠纷时,能够更加理性地处理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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