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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408.23元借款纠纷----朱律师代理银行胜诉

作者:时间:2024-07-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2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兴业XX,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天柱山东XX1-6层。

负责人:徐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宋X,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告:武XX,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兴业XX与被告宋X、武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X、武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宋X、武XX立即偿还原告兴业XX借款本金656297.1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2年11月18日,利息为8485.61元、罚息为106.47元,自2022年11月19日起,复利以利息8485.61元为基数、罚息以656297.13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7025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决被告宋X、武XX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3.判令原告兴业XX对被告宋X、武XX抵押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路××幢××室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7日,被告宋X、武XX因购买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路××幢××室房产的需要(房屋建筑面积122.67平方),向原告申请按揭贷款,原告与宋X、武XX签订《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0万元,借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18年5月7日至2048年5月7日,贷款适用于第一套房的房贷贷款政策,借款定价基准利率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同期限档次执行,借款利率定价公式按比例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贷款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乘以系数1.15,借款利率浮动方式按固定日浮动,利率调整日为借款发放之日起每个公历月的第一天,债务人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借款偿还和结息方式为固定日还本付息(每月5日,按等额本息方式)。同时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宋X、武XX名下购买的安庆市迎江区××路××幢××室房产房产作为借款抵押担保物。宋X、武XX未按照《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还款,已经构成违约。现为维护自身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宋X、武XX未作答辩。

兴业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宋X、武XX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对兴业XX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7日,兴业XX与宋X、武XX签订一份《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安1801房贷172),合同约定:

贷款人(债权人):兴业XX。

借款人(债务人):宋X、武XX。

抵押人:宋X、武XX。

贷款金额:70万元。

贷款用途:购买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路××幢××室房产。

贷款期限:借款借据约定贷款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至2048年5月16日。

贷款利率:借款利率等于定价基准利率乘以系数1.15,定价基准利率为央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同期限档次。连续发生3期违约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时借款定价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

逾期罚息、复利计收标准: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对欠息计收复利,罚息和复利的计结息方式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结息方式一致。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偿还法。

借款还本付息日期:固定日还本付息,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个公历月的5日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

提前收贷约定:债务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有权提前收贷,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约定: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贷款人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等。

抵押担保情况:就前述借款,宋X、武XX以用上述借款购买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路××幢××室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1)安庆市不动产证明第0××3号】,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贷款发放情况:兴业XX于2018年5月向宋X、武XX发放了贷款70万元。

逾期还款情况:宋X、武XX自2018年6月开始还款,在2021年8月、11月、12月、2022年1月、2月,及自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均逾期还款,后宋X、武XX又陆陆续续偿还了按揭款项,现按揭贷款已偿还至2022年11月。

欠款情况:宋X、武XX欠借款本金余额653408.23元及罚息。

另查明,兴业XX因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法院认为:

兴业XX与宋X、武XX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兴业XX按合同约定向宋X、武XX发放了70万元贷款,宋X、武XX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兴业XX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宋X、武XX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故宋X、武XX应当偿还兴业XX按揭贷款本金余额653408.23元及罚息,兴业XX主张罚息自2022年12月5日起,以剩余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70256%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依法予以支持。宋X、武XX逾期未还的利息、复利现已结清,且案件审理中兴业XX明确表示本案不再主张利息、复利,故对兴业XX主张的利息、复利,依法不予支持。因双方对律师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故对兴业XX主张宋X、武XX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宋X、武XX自愿以其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路××幢××室房产就前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故宋X、武XX不履行债务时,兴业XX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判决:

一、被告宋X、武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XX借款本金653408.23元及罚息【罚息自2022年12月5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70256%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宋X、武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XX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如被告宋X、武XX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兴业XX有权对被告宋X、武XX抵押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路××幢××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1)安庆市不动产证明第0××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兴业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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