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起案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辆所有人出租公司将案涉车辆出租给个人发生交通事故,我方代理被告出租公司,原告主张医疗费27287.78元,鉴定费3240元,残疾赔偿金99798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伙食费1200元,交通费800元,以上合计151725.78元。原告要求我方和其余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我方将车辆出租时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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