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23年9月,被告人喻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商定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转账,按照对方要求到达指定地点,通过提供名下银行卡,用于接收资金。经查证,喻某某出借的银行卡出借期间单向流水303万,包括诈骗资金17万余元,获利12078元。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办案过程:律师接受当事人父亲委托后第二天便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同喻某某沟通了到案情况,犯意的提起,获利退脏,前科情况,向其释明帮信罪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判处的法律后果;会见后同侦查机关沟通取保候审,后经与检察机关沟通,喻某某被不予批准逮捕,,并在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缴纳了罚金。 律师观点: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罪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极为的相近,所以在会见以及同办案单位的沟通过程中就要特别明知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