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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转贷情形下的民间借贷

作者:时间:2024-06-2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1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于2022年7月29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内容约定为借款14.5万元,自2022年7月 29日至2026年7月28日每月还3600元;被告于2022年8月4日 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 ?(二)内容约定为借款4.4万元,自2022 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每月还1420元。后被告将原告带到中介处,相应的款项于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的当日,就通过原告直接转账中介代为转账的形式支付给被告。 2023年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9000元(大写:拾捌 万玖仟元整),并承担借期利息30020元,合计共219020元(大写: 贰拾壹万玖仟零贰拾元);?接手案件后,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原告本身并没有经济实力借款给被告,给被告的借款实际上是通过从银行贷款后再转接给被告。 最终,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实际借款140538元,扣除被告车还款11700元,余款128838元;中介费损失57352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由被告补偿原告28676元;被告另行补偿原告利息损失费10000元、律师费损失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72514元,该款项由被告于2024年2月至2026年5月每月20日前向原告偿还6000元,于2026年6月20日前向原告偿还4514元。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须承担未履行部分10%的违约金,原告有权就到期的、未到期的款项(扣除已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此次诉讼,因原告法律意识淡薄,将自己置于诉讼风险之中。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进行转贷,都是以牟利为目的,但实际生活中确实可能存在少数企业或个人将从银行获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并不获利的情况。虽然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另外,对涉及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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