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信息:
· 仲裁机构:苏州市相城区XX
· 仲裁裁决书编号:相劳人仲案字[2023)第***号
·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身份信息},委托代理人齐X,江苏XX律师
· 被申请人:苏州市XXX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蔡XX,委托代理人赵XX
· 案由:劳动报酬、年休假工资、赔偿金
· 申请人诉求:
· 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一个月工资20548.91元;
· 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75552.67元;
· 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6686.65元;
· 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0978.2元。
· 被申请人辩称:
· 申请人2023年1月固定收入为税前19544.31元,其主张的2023年1月工资20548.91元有误。
· 申请人无权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其未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据,也未依据公司制度申请加班或获得审批同意,且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工作的综合计时制。
· 申请人主张2020年至202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过时效,其在2022年至2023年已休年假超过应享有的年休假,故要求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依据。
· 2023年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无果后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申请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依据。
· 审理查明:
· 申请人2013年7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土建经理一职,2013年7月1日 - 2018年6月30日,双方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7月5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工作岗位为土建助理经理,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月基本工资(税前)一栏空白。
· 申请人的薪资单(2022年1月 - 9月)显示,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及外派津贴组成,其中基本工资11700元、岗位津贴7800元、外派津贴975元,2022年7月 - 9月还包含高温津贴。
· 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流水台账中,2022年2月 - 9月的工资金额与薪资单一致,2022年10月 - 2023年1月的月工资均为20475元,并据此计算月平均工资为20548.91元,被申请人对2022年2月 - 12月的工资金额无异议,但不认可2023年1月的工资金额。
·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所在项目部存在每周一/二晚上召开例会、双休日召开工程经理周末例会及双休日、节假日值班的情况。
· 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管理办法》和《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经审批,但申请人未提供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证据。
· 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5月27日、7月18日、8月12日休年假三天,2023年1月16日 - 20日、28日 - 29日休年假七天。
· 2023年1月30日,被申请人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社保结算至2023年1月30日。
· 焦点问题及仲裁委观点:
· 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工资的金额问题:工资流水台账系申请人自行制作,2023年1月工资系估算,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30日解除,申请人出勤不满一个月,仲裁委采信被申请人关于工资金额的抗辩,认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工资19544.31元。
· 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
· 申请人存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参加例会及值班的事实,但值班与加班有区别,申请人主张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 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时的性质,月平均工资在2万元以上,其工资报酬中应已包含超时工作的相关费用,且无证据表明申请人履行了加班审批手续,故仲裁委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
·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年休假工资:
· 申请人自2018年7月1日起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2020及2021年度的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已休年假10天,但未能提供跨年度休假经过申请人同意的证据,认定申请人2022年度休年假3天,被申请人应支付7天的年休假工资;申请人2023年实际已休年假7天,超过应休天数,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
· 申请人2022年度的平均工资(不含加班工资)为20548.91元每月,换算成日工资为944.78元,被申请人应支付2022年度年休假工资13226.92元(944.78元×200%×7天)。
· 被申请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被申请人既不能证明“公司存在业务调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也未证明“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申请人协商无法达成协议”,且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也未证明已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 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548.91元,工作年限为10年,被申请人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0978.2元(20548.91元×10月×2)。
· 裁决结果:
· 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工资19544.31元。
· 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年休假工资13226.92元。
· 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0978.2元。
· 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 其他事项:
·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