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时间:2024-07-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0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案件信息

·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XX

· 案号(2024)苏0311民初****

· 原告尹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信息},汉族,江苏XXXX工程有限公司会计,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齐X,江苏XX律师

· 被告赵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信息},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立案时间2024年1月24日

· 审理程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 原告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2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2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2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 事实与理由

·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2年7月1日通过网银的方式向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承诺三个月内(即2022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

· 被告答辩情况

· 被告赵XX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 审理查明

· 2022年7月1日,原告通过网银向被告赵XX转账50万元。当日,被告赵XX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本人赵XX因资金周转向好友尹XX借到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三个月内全部还上”。

· 后被告赵XX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向原告偿还99800元。

· 原告陈述其出借给被告赵XX50万元款项系其向平安XX公司借的信用贷。

· 法院认为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本案中,原告2022年7月1日向赵XX转账的50万元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双方借贷合同无效,被告赵XX应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 因被告赵XX已向原告偿还了998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00200元并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22年10月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002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判决结果

· 被告赵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XX返还借款本金4002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002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计3755元,由被告赵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财产保全费2590元,由被告赵XX负担(原告已预交,各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06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