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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杜某2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4-06-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8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杜某海和尹某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五个子女,即长女杜某荣、二女杜某琴、三女杜某焕、长子杜某新、小女杜某东。2014年6月26日,被告杜某东(丙方)与保定市土地储备中心(甲方)、保定市人民政府府河片区拆迁指挥部(乙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丙方现住址**街**号平房,房屋建筑面积277071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字第0**7号,拆迁补偿方式:产权置换,安置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差价款55725元……。上述房屋拆迁置换的房屋分别为:坐落于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莲池区**号楼**单元**室**、莲池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现上述三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尚未办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所有权确认之诉,原告杜某新诉求坐落于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和府河家园东区**号楼**单元**室房产归其所有,但上述两套房屋截止到庭审结束前,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权属尚未明确,在此情况下,原告杜某新要求确认争议房屋归其所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可待房屋产权确定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杜某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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