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栾XX、李XX因与被申请人张XX、张XX、张XX,第三人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民终3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栾XX、李XX称:申请人对李XX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时间、地点、数额、借款用途等均不清楚,李XX在世时从未提及此事。申请人不在李XX活着时催要或起诉,借条的真实性存疑。即使借款属实,李XX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而是用于了赌博,过去申请人不知道李XX赌博,现在才了解,故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请求撤销威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32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李XX出具的借条有其本人签名,且加盖了威县俊林烟酒经销处的公章,李XX与张XX于2016年6月2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中对借款形成、用途、以门市经营权抵债的还款方式等约定明确,应予认定本案借款事实属实。栾XX未能举证证明李XX所借款项未用于烟酒门市的经营和家庭经济生活,故对其关于李XX所借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因李XX未放弃对李XX遗产的继承权利,原判李XX在其继承李XX遗产份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栾XX、李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栾XX、李XX的再审申请。